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3184號
- 原告
- 葉國龍
- 被告
- 彭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即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故本件之管轄法院顯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至原告起訴侵權行為事實,乃被告於網路群組上發表公然侮辱言論等節,雖不知被告究否在其新北市住家發表上開爭議言論,但仍無從可認該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