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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3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27萬8,58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84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自行繳納裁判費3,97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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