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197號
- 原告
-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俊郎
- 被告
- 仲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燿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1條:「因本契約所生事項涉訟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