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廖珀閎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告
邱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3日1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與松山路口時,因右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碰撞訴外人許旻揚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此受損,致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2,670元(含零件229,180元、工資32,844元及烤漆30,646元)。又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承保,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2,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據此規定請求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系爭車輛自出廠日即106年5月,迄本件車禍發生即114年2月13日,已使用7年10月,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輛已逾耐用年數,參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四)所載:「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應以成本十分之一為計算依據,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2,918元(即229,180×10%=22,918),加上工資32,844元及烤漆30,646元,共計86,408元,故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應以86,408元為必要。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4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4日,本院卷第7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合計4,1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