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6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青想藝術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荌棈
被告
沈琳朣

黃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現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