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560號
- 原告
- 胡珍珍
- 訴訟代理人
- 城紫菁律師
- 被告
- 王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零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玖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訴之聲明第1項:拆除地上物部分,經原告陳報地上物占用
面積約1.3坪,參考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結果,每坪約新臺
幣(下同)1,235,500元,故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為1,606,150元(1.3坪×1,235,500元)。
㈡、訴之聲明第項: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58,95
5元。
㈢、合計:1,665,105元(1,606,150元+58,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