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996號
- 原告
- 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瀚文
- 被告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