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3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