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76號
- 原告
- 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補字第1776號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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