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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8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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