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06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