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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0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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