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28號
- 原告
-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芸秀
- 訴訟代理人
- 史文孝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