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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少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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