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56號

給付停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李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巧苹
被告
陳維德 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而來,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30元(已產生之停車費178,650元【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加計自115年3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9日止之停車費,以平日每日最高120元(共4日)、假日每日最高300元(共2日)計算後為1,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