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960號
- 原告
- 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雄
- 原告
-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永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建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其中原告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1,3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