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誌暐(原名:梁吉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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