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游美蘭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式(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