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 原告
- 百事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利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6,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