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賴鳳玲
訴訟代理人
高進盛
被告
沈玉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18,000元。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前段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不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觀諸系爭房屋鄰近地段近期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95.2萬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買賣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以此為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尚屬合理,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3.05平方公尺(即25.1坪),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房屋(包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3,895,200元(計算式:25.1坪×952,000元=23,895,200元)。再以系爭房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得到房地比,計算系爭房屋(不含土地)之交易價額,系爭房屋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為187,3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坪方尺310,000元,合計公告土地現值為9,699,218元(計算式:310,000元×4,286平方公尺×73/10000=9,699,218元),亦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房地比為1.9%(計算式:187,300元÷〔187,300元+9,699,218元〕=1.9%),系爭房屋(不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454,009元(計算式:23,895,200元×1.9%=454,009元)。次查,訴之聲明後段訴訟標的金額為61,80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6日,計算式:18,000元×3+18,000元×13÷30=61,8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3,809元(計算式:454,009元+18,000元+61,800元=533,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