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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紀秀麗
被告
楊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8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4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求返還房屋,每月租金8200元x12月÷10%=98萬4000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8萬40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
  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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