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34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哈魯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無法計算則繳納新臺幣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本件系爭租賃契約中,兩造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每月租金180,000元×12月÷10%=21,600,000元(附註: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