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林采鈺
- 代理人
- 陳英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皓謙、唐語辰即嚐鮮樓精緻熱炒店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每月租金66,000元×12月÷10%=7,920,000元(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