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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487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聲請人
林淑華
代理人
何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股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借名登記物返還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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