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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5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聲請人
曾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文澤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狀及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兩造因消費爭議事件所生之爭執,經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上開因相對人買賣不動產所生損害賠償消費爭議,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顯無成立之望,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宜循民事訴訟或其他適法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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