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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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