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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3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告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所在地登記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憑,非屬本院轄區。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點之約定,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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