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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477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竹市,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並未表明或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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