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477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被告
-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竹市,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並未表明或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