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564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昕
- 訴訟代理人
- 徐翔裕
- 被告
-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原告應具狀陳明其係如何計算得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1,556元(包含:工資加烤漆2萬9,060元、零件2萬2,496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