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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7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好時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嬌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

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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