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74號
- 原告
- 好時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嬌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
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小字第174號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
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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