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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黃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惟被告於起訴前民國113年11月27日即已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5年6月1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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