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855號
- 原告
-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小字第28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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