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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855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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