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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31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葉國龍
被告
彭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即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故本件之管轄法院顯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至原告起訴侵權行為事實,乃被告於網路群組上發表公然侮辱言論等節,雖不知被告究否在其新北市住家發表上開爭議言論,但仍無從可認該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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