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6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告
畢富崴(原名畢翔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一,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