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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6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被告
洪芝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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