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巖
- 訴訟代理人
- 黃仁傑律師
- 被告
- 京照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方俊仁為被告京照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魏揚峰,嗣於115年4月7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俊仁,魏揚峰之法定代理權即因而消滅,而兩造迄未聲明由方俊仁為被告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方俊仁應為被告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