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 原告
- 海全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雪
- 訴訟代理人
- 何奕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禎
- 被告
-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