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64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彭雅惠
- 被告
- 彭許雪貞
- 被告
- 彭明鴻
- 被告
- 彭冠橙
- 被告
- 彭○○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