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6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
被告
林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7,656元,及自9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6,641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軍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