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 原告
-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約有
- 被告
- 張家源(即廉正日式沙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家源係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再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