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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告
張家源(即廉正日式沙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家源係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再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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