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1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簡字第20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1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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