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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0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周汶璇
被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6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00,000元 1 利息 1,200,000元 114年3月18日 115年1月24日 (313/365) 16% 164,646.58元  小計       164,646.58元 合計        1,364,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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