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17號
- 原告
- 方春生
- 訴訟代理人
- 方惠君
- 被告
-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游志誠
- 被告
-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