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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3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22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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