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090號
- 原告
- 宋鳳珠
- 被告
-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查原告業已補正之聲明為:確認原告依法取得被告對外債權全部85%分配比例之新臺幣(下同)102,000,000元債權讓與有優先受償之分配權及受領權法律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要確認之價額顯為102,000,000元(依補正書狀之聲明,原告顯非僅要確認其有給付40萬元給被告,或確認對被告有40萬元範圍內債權分配權利存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應為925,900元,扣除已繳之5,400元,尚應補繳920,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