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266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被告
- 邱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3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8,095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9,030元外,尚應補繳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