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15號
- 原告
- 聖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連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梅玉
董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玉珊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