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28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范育源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告
王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1,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與全體公同共有人全體,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363,584元(計算式:建物單價38,700元/㎡ ×[1-(年折舊率1.5%×經歷年數53.75]×建物面積48.49㎡=363,58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