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289號
- 原告
- 范育源
- 訴訟代理人
- 施泓成律師
- 被告
- 王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1,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與全體公同共有人全體,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363,584元(計算式:建物單價38,700元/㎡ ×[1-(年折舊率1.5%×經歷年數53.75]×建物面積48.49㎡=363,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