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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許永展
被告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
張阿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620元,其中214,09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264,522元,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8,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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