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056號
- 原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皓茵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民國115年7月1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9萬2700元,及其中4萬6079元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請求16萬4056元。第三項請求55萬759元。第四項請求7萬87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6265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原告繳納8910元,尚應繳納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